边字恒同学:
经过你个人申请,家长同意,依据《河南城建学院学生管理规定》校政(2017)153号文件,第三十条之规定:“(六)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、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。学生本人申请退学者的,经学校审核同意后,办理退学手续。”经学院审核情况属实,研究决定同意边字恒同学退学。请你在收到该告知书后次日起三日内,到你所在院(系)陈述和申辩。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。
特此告知!
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
2023年6月2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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